二级工会开展慰问教职工活动的实施办法

发布时间:2021-10-25 来源:工会 浏览次数:291    

根据《湖北经济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,为促进我校工会系统对教职工慰问活动工作的规范、方便而有序的开展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对开展教职工慰问活动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:

一、二级工会如有需要进行会员慰问情形,须及时向校工会报告,以便统筹合理安排慰问活动。

二、工会组织开展的相关慰问活动,需要购买慰问品或给予慰问金的,严格按《细则》规定的类别要求和经费标准执行,同一对象、同一事项,不得重复进行慰问列支。具体事项和标准为:

1、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 1000 元的慰问品;

2、工会会员生育可给予不超过 500 元的慰问品;

3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,发放不超过 1000 元的纪念品;

4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,可视情况开展慰问并给予慰问金:重大疾病 1000 元,非重大疾病 500 元。其中,重大疾病按国家医保相关规定界定;

5、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,给予 1000 元的慰问金。直系亲属是指本人配偶、本人父母(含继父母、养父母)及子女(含继子继女)

三、会员结婚、生育,男女双方同属我校工会会员的,可同时享受慰问。

四、会员一年中多次因病住院,可视情况增加慰问一次。

五、工会组织的慰问活动如需上门慰问,原则上限于武汉市内。

六、对会员结婚、生育、退休等开展慰问,可在规定标准内为其购买慰问(纪念)品,所购物品原则上应契合被慰问对象时需物品或生活必须用品,事后凭发票并附相应证件(如结婚证、出生证、退休证)的复印件到校工会审核报销,报销发票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,应填写纳税人(学校) 信息(见学校财务处网站)。

七、对会员生病住院、困难补助、亲属去逝等开展慰问,可按规定标准给予慰问金,事后由二级工会填写《教职工慰问金发放申报表》到校工会审核报销。其中,会员生病住院须附上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复印件。

湖北经济学院工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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